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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杨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办事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乡**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办事处**路**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付某某等人先后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在安徽省合肥市采用谎称“1040阳光工程”是国家许可的连锁经营项目,加入该项目后通过不断介绍他人加入最终可获利1040万元的方式诱骗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具体传销方式为:参加人员需交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3300元/份,其中500元系支付所发统一服装的费用)即可获得发展下线资格,成为业务主任。每人直接发展下线不得超过三人,按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和份额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伞下人员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可晋升为经理,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即直接或者间接发展29人以上)即可晋升为高级经理(俗称“老总”)。

被告人周某甲在王某某(已判刑)的介绍下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被告人杨某某以及周某乙;杨某某发展了被告人付某某以及董某某(已判刑),付某某发展了吴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董大华发展了金某某、董某某;吴秉海发展了陈某甲、陈某乙,刘秋红发展了李某某、刘某乙。经过层层发展,周某甲、杨某某、付某某共计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均为400余人。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均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嘉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婷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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