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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林某某、陈某某赌博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669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阿勇”),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路**号。曾因吸毒,于2005年4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8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戒毒三年;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8年5月29日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胖妈”),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4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组团**幢**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英”),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周某甲纠集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帮其一起在本区美曦大厦周天棋牌会所包厢内,多次召集郑某某、王某甲、周某乙等赌客以打“四川麻将”的形式赌博,每名赌客初始筹码5000元,每盘赌注大小为“放炮胡”赢500元,“自摸胡”赢3000元,周某甲以每次从“自摸胡”的赌客处抽头100元的方式非法获利。

2019年12月24日晚,公安人员至上述棋牌室包厢查获5名正在赌博的赌客。现查明,2019年12月间,涉案赌客通过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宝、微信账号结算的赌资至少达80万元以上。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本区**公寓地下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主动至温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投案,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林某某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桌、麻将、木盒、扑克牌、筹码牌;

2.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社区康复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黄某某、叶某某、周某乙、孙某某、王某甲、郑某某、程某某、虞某某、王某乙、丁某某的证言以及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律成

2020925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6844****

2.补充材料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叁页;

4.随案移送手机肆部、监控主机壹台、光盘贰张(均在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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