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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四级残疾,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时许,芦林街道翁岭村马道地方居民王某丁夫妇因屋基问题与邻居刘某甲及其亲属周某甲、林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派出所的民警和村干部将双方劝离并告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到村委会处理。19时许,王某丁的大女儿王某甲(治安处罚)得知后,和其妹妹王某乙(治安处罚)骑车来到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丁家,在院门口质问林某某,双方发生争吵、拉扯,周某甲(残疾人)见状从厅堂内走出来,经过王某甲身旁时被王某甲推倒,接着周某甲用手抱住王某甲的腿将其拉倒在地,王某甲压在周某甲的身上,周某甲用膝盖顶王某甲的胸腹部,后周某甲翻过身来,用肘部死死压住王某甲的胸腹部,王某甲拼命挣扎,始终不能摆脱。王某乙想去帮忙,被林某某拦住,两人发生拉扯,林某某抓住王某乙的头发,将王某乙摔倒在菜地的砖埂上,林某某自己也摔倒,摔在王某乙的身上,接着林某某用手紧紧压在王某乙的胸腹部。几分钟后,双方分开,分开之后,王某甲和王某乙与刘某乙、周某甲等人发生争吵,王某甲又将周某甲推倒在地,周某甲也将王某甲拉倒,并用肘部将王某甲死死压在地上,王某甲则抓住周某甲的衣服。王某乙想去帮忙,又被林某某拦住,林某某又将王某乙摁倒在地上。几分钟后,王某乙说不打了,也不去帮忙了,于是林某某松开手,让王某乙站起来了,接着王某乙叫王某甲放开手,王某甲放手后也站起来了,之后王某甲和王某乙就离开了。整个打架过程,双方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基本情况、残疾人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购买高铁信息查询表、手机短信1张和送达照片2张、王某甲广丰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材料、CT诊断报告2份、王某乙广丰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材料、CT报告2份、DR诊断报告书1份、周某甲广丰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材料、林某某广丰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材料、刘某甲广丰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材料、住院发票复印件3张、纠纷情况及出警处置情况、调解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周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甲、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铭SR(2020)医检鉴字第04112号、第05021号、被害人照片15张、电脑CT片7张、鉴定聘请书;

6.勘验笔录:勘验笔录1份、提取痕迹、物件登记表1张、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8张;

7.视听资料: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具有自首、初犯、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2份,《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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