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江西省崇仁县**坊村**组**号**号。2004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2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巷**村,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街。2004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2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六”,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4********,汉族,高中文化,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路**号,现住重庆市首港城A区**栋17-4。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18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2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熊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10月31日两次退回乐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陵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3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10月16日、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由被告人周某甲、熊某某共同出资,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电脑、手机、赌博软件等犯罪工具,三人共同在江西省崇仁县建立“fishing”网络赌博平台开设赌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玩家赌资,兑换成游戏币后供玩家在平台上的捕鱼游戏中进行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该平台运营期间参赌资金达610万余元,获利743200余元。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熊某某通过彭志军(另案处理)架设新的服务器在“fishing”赌博平台原有设备基础上建立“皇家娱乐”赌博平台开设赌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玩家赌资,兑换成游戏币后供玩家在平台上的捕鱼游戏中进行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该平台运营期间参赌资金达169万余元,获利213000余元。
被告人周某甲、熊某某等人在经营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期间雇佣被告人周某乙、徐某某等人从事平台客服工作,负责平台推广、游戏币充值、兑换业务。
被告人周某甲、熊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在江西省崇仁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在海南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乙于2019年9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熊某某、黄某某、周某乙、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赌博网站审查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乐陵市公安局所提取的银行取款监控视频、微信、支付宝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熊某某、黄某某、周某乙、徐某某利用网络游戏平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浩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熊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崇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U盘4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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