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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牛某甲、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4********,汉族,小学辍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8********,汉族,初中辍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冀屯镇早生村,现住辉县市**小区。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牛某甲、周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牛某甲、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夏天,被告人王某甲为向被害人朱某甲索要债务,经被告人周某甲介绍,纠集阎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未到案)等人强行进入朱某甲家中要账,经朱某甲家人多次要求仍拒不离开,在朱某甲家居住二十余天,期间王某甲等人将朱某甲儿子朱某乙赶出家门不让在家里居住,并将朱某甲家东西两院之间的通道堵住,阻止朱某甲及家人通行。

2.2017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为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牛某甲、阎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已判决)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朱某甲带至辉县市**镇**酒店103房间看管,到2017年9月18日22时许才让朱某甲离开。期间,王某甲等人对朱某甲进行辱骂、殴打,逼迫朱某甲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会、胡生伟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牛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牛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周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牛某甲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周某甲在非法侵入住宅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牛某甲在非法拘禁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牛某甲、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  妤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村,被告人牛某甲现监视居住于辉县市**镇**村,被告人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辉县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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