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镇**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6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6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用轮椅将被告人刘某甲推至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粉刘村刘某乙家闲聊,刘某甲与同在刘某乙家闲聊的刘某丙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周某甲、王某某受到刘某甲唆使与刘某丙撕打,撕打过程中两人解下各自皮带抽击刘某丙,将刘某丁追至门外继续抽击,致刘某丙头面部、右手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丙右手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求助登记、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法医学鉴定、住院病案;
7、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刘某甲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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