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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王某甲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外卖快递员,户籍居住地: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居住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镇**村**路**号**组**号,现居住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巷**号楼**单元**号。2018年7月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居住地:山东省巨野县**镇**行政村**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单元**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相关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9月26日两次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以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10月21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5日,在潍坊市潍城区89医院东侧公交站牌处,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食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80元的价格将1瓶“PLANTVIGRA”保健品销售给周某乙。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销售的“PLANTVIGRA”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2018年以来,在潍坊市潍城区新天地小区等地,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食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60元的价格销售给严某某1瓶“孟加拉虎王”保健品;被告人陈某某分多次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3瓶“孟加拉虎王”、2盒“德国黑金刚”、1盒“每粒坚”、1瓶“法国金箭”保健品,销售总额1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的“孟加拉虎王”、“德国黑金刚”、“每粒坚”、“法国金箭”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3、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食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分多次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孟加拉虎王”、“每粒坚”、“极品伟哥”、“美国玛卡”、“一想就硬”、“德国黑金刚”、“特效V8”、“西洋参虫草片”等保健品,销售总额约1000元。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的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4、2017年底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食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分四次销售给王某乙(另案处理)4箱(每箱10大盒,300小盒)“黄金伟哥”保健品,销售总额1500元。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甲销售的“黄金伟哥”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物证:涉案保健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陈某某、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艳

2019年12月6日

附项:

1、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刘某某、陈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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