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24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江苏省南通市**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县**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张某乙、罗某某、魏某某(均已起诉)向安徽合肥一家公司租得“***”、“***”虚拟股票配资平台,招录周某乙、万某某(均已起诉)作为客服,负责代理商返利结算、平台技术问题等。后发展被告人周某甲、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等人作为代理商,被告人周某甲又招募被告人颜某某等人作为工作人员,谎称提供最高10倍股票配资专家老师带队操作,以平台软件自制交易数据冒充股市大盘数据骗取被害人信任,收取被害人交易手续费、配资利息费等,实际被害人投资资金并未进入股市,被害人亏损部分被平台赚取,导致被害人周某丙、周某丁、葛某某等人大量亏损。
其中,被告人周某甲提供其名下的****有限公司为平台在****有限公司设立账户,用于客户资金进出。后在杭州市***市场*楼租用办公室,并招募被告人颜某某等人作为组长开展业务。期间,共造成被害人损失约39万余元,被告人颜某某参与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2.6万余元。
被告人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在杭州市**路***广场租用办公室,并招募业务员开展业务。期间,共造成被害人损失1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已退赃6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赃7万元、被告人甘某某已退赃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微信截图、报表、商户信息一览表、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支付服务协议、代收付业务服务协议、变更登记情况、**网页面、**网投资人与策略人参与***股交易合作协议、**网注册服务协议、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浙江)、企业信用报告(**信用)、开户审批信息、**业务流程平台、营业执照、***商户协议、开户许可证、执法暂扣款票据、客户名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宋某某、周某戊、张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周某丙、周某丁、吴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葛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颜某某及同案犯张某乙、周某乙、李某乙、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 电子证据:光盘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周某甲、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系数额巨大,被告人颜某某系数额较大;被告人颜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周某甲、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颜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59*******;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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