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118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镇**村**组,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镇**村**坊组**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七里**小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1。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白某某、周某乙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白某某、周某乙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试剂公司”)签订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具体货物由被告人周某甲、白某某夫妻挂靠在**物流公司的牌号为沪******、沪******的车辆进行运输,肇事车辆沪******危险货物运输车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2020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安排被告人白某某、周某乙、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驾驶肇事车辆沪******至本市金山区**路**号**试剂公司装运危险货物,被告人白某某等三人均参与了危险货物的装载作业。18时许,货物装载完毕,由被告人周某乙驾驶沪******的危险货物运输车从**试剂公司离开出发准备将危险货物运送到本市嘉定区**路**号。19时50分许,当车辆途径奉贤区S4高速奉浦大桥段时,因运输的危化品泄漏产生理化反应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事故造成桥梁路面毁损、货物烧毁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余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乙主动报警,被告人白某某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白某某等3人在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将不能混装的磷酸、硝酸、丙酸与氢氧化钠、氨水、乙醇、甲醇等危化品混装,将锌粉与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氧化氢等危化品混装,造成运输的危化品泄漏产生理化反应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已赔偿桥梁路面损失和**试剂公司的损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安排被告人白某某等人当天驾驶肇事车辆沪******至本市金山区**路**号**试剂公司装运危险货物。上述事实另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予以佐证。
2.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段车牌为沪******重型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货品运输过程中危化品泄漏产生理化反映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3.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等人违规将酸碱类、氧化剂还原剂等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危化品混装在一辆车上。上述事实有**集团提供的被烧毁化学试剂清单予以佐证。
4.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劳动合同、资质证书证实,**物流公司有运输危险货物的资质,被告人白某某、周某乙与**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人白某某有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的资质,被告人周某乙有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资质。
5.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事故造成损失为人民币105万余元,有证人顾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6.上海市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协议书、证明、电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已赔偿桥梁路面损失和**试剂公司的损失。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白某某、周某乙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本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甲、白某某、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白某某、周某乙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该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该三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三人在案发后已赔偿事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该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白某某、周某乙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帅
检察官助理:钱佳军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754****),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732102****),被告人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06269****)。
2.侦查卷宗肆册。
3.《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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