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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3人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瞿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瞿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副食批发城。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来到溆浦县水东镇的玉皇宫内多次盗窃功德箱内的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三人来到溆浦县水东镇玉皇宫,瞿某甲负责开车,瞿某乙负责放哨,周某甲进入玉皇宫殿内用铁丝夹出功德箱内的钱,盗窃人民币300余元;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瞿某乙、瞿某甲三人来到溆浦县水东镇玉皇宫,瞿某甲负责开车,瞿某乙负责放哨,周某甲进入玉皇宫殿内用铁丝夹出功德箱内的钱,盗窃人民币500余元;

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三人来到溆浦县水东镇玉皇宫,瞿某甲负责开车,瞿某乙负责放哨,周某甲进入玉皇宫殿内用铁丝夹出功德箱内的钱,盗窃人民币200余元;

2020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三人来到溆浦县水东镇玉皇宫,瞿某甲负责开车,瞿某乙负责放哨,周某甲进入玉皇宫殿内用铁丝夹出功德箱内的钱,未盗窃得钱财;

2020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二人来到水东玉皇宫,瞿某甲负责开车,周某甲进入玉皇宫殿内用铁丝夹出功德箱内的钱,盗窃人民币200元;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三人来到溆浦县水东镇玉皇宫,瞿某甲负责开车,瞿某乙负责放哨,周某甲进入玉皇宫殿内用铁丝夹出功德箱内的钱,盗窃人民币100余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赔偿溆浦县水东玉皇宫人民币3万元,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获得水东玉皇宫全体工作人员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瞿某甲、瞿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瞿某乙、瞿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瞿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瞿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检察官助理:朱丽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瞿某甲、瞿某乙现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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