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罗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县**镇。2009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2014年9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罗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甲乘坐郭某某驾驶的车牌为粤S20****的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来到龙川县老隆镇两渡河,罗某甲与周某甲步行一前一后进入龙川县老隆镇两渡河**号居民楼,罗某甲开锁进入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位于该栋居民楼5楼503房盗窃了紫色OPPO A5手机和蓝色荣耀9X手机各一部,周某甲在室外周围望风。后周某甲、罗某甲先后离开该栋居民楼再乘坐郭某某驾驶的车离开龙川县。罗某甲在惠州市陈江区将一部紫色OPPO A5手机以300元钱卖给了张某甲,在河源市紫金县将一部蓝色荣耀9X手机给了张某甲使用。经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2部手机在2020年6月5日的市场零售(在使用产品)价格为人民币2304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在韶关市新丰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在东莞市企石镇企桥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华为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上衣一件、裤子一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地图导航截图7张、微信截图4张、手机销售单;3.证人郭某某、张某甲、张某甲丙、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的陈述;6.鉴定意见: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龙某某[2020]77号;7.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周边视频光盘2个、询问视频光盘1个、审讯视频光盘1个、扣押、指认、抓捕视频光盘2个、抓捕视频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莉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