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2378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山东**羊奶乳业有限公司无锡分理处主任,住江阴市**街道**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岐**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蔡某甲,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80********,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羊奶乳业有限公司泰州分理处主任,住江阴市**街道**景**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弄**号)。被告人蔡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羊奶乳业有限公司分理处主任,住江阴市**街道**湾**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园**村**号**室)。被告人华某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2年6月2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9********,汉族,中专文化,原山东**羊奶乳业有限公司分理处主任,住江阴市**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0********,汉族,高中文化,原山东**羊奶乳业有限公司江苏分理处业务员,住江阴市**街道**府**幢**室。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蔡某甲、华某某、缪某某、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东**羊奶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董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蔡某乙(另案处理)于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利用董某某经营的**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理处,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册、带领投资人到**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夸大或虚假宣传**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因国家政策扶持,具有广阔前景和丰厚资金回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定“合作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承诺支付月息2分至3分或者待**公司上市后高价回购股权的方式吸引投资参与人投资。截止案发共向社会不特定的180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13亿余元。
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蔡某甲、华某某、缪某某、毛某某及丁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毛某某在担任**公司江苏地区分理处主任或业务员期间,为获得投资参与人投资金额15%的佣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册、带领投资人至**公司考察等方式,以上述模式为**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的490人共吸收资金人民币18968.5076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4929.4266万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10月成为**公司无锡分理处主任,先后向张某甲、姚某某、刘某某等15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403.63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665.439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56.5万余元。
被告人蔡某甲于2015年1月加入**公司任业务员,后于同年6月成为**公司泰州分理处主任,先后向吴某某、钱某某、徐某某等252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629.3474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342.347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5万余元。
被告人华某某于2015年3月加入**公司任业务员,后于2017年1月成为**公司分理处主任,先后向周某乙、张某乙、胡某某等32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76.63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98.889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余元。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5年6月加入**公司任业务员,后于2017年1月成为**公司分理处主任,先后向范某某、奚某某、李某某等16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6.6002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26.305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4年12月加入**公司任业务员,先后向杨某某、张某丙、鲁某某等36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85.73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60.425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蔡某甲、华某某、缪某某、毛某某均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君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华某某、缪某某、毛某某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蔡某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蔡某乙、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蔡某甲、华某某、缪某某、毛某某的供述;
4.江阴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蔡某甲、华某某、缪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蔡某甲、华某某、缪某某、毛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旭
检察官助理:顾月月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江阴市**街道**城**幢**室,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景**单元**室,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湾**号**室,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苑**幢**室,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府**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 涉案款人民币214万元现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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