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人在网络上利用一款叫机器人的赌博软件和微信****,供董某某、朱某某、林某某、王某乙、何某某、马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其中以赌“加拿大28”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人每天分三班倒,其中许某某和陈某某上早班、王某甲和周某乙(在逃)上中班、周某甲上晚班,他们主要负责通过机器人、微信和支付宝给赌客上下分****。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他们使用的机器人里面的电子数据,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该犯罪团伙使用机器人赌博软件为董某某、朱某某、林某某、王某乙、何某某、马某某、梁某某等人赌“加拿大28”上分的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0151101元,下分的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9431005元。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陈某某使用支付宝的交易明细,陈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至4月13日期间收到赌客上分的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0155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人在网络上提供赌博软件和微信****,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国正
检察官助理 李芳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