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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谢某甲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731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经营户,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11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93********,汉族,文化程度职高,厨师,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里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91********,汉族,文化程度职高,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厨师,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2018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谢某甲、章某某、马某甲、钱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谢某甲、章某某、马某甲、钱某某、黄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甲、谢某甲经事先商谋,由周某甲在网上找帮诈骗团伙洗钱的业务,由谢某甲负责找卡商转移资金,其中周某甲、谢某甲各拿卡商转移资金总额的1%,周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谢某甲非法获利3万余元。后谢某甲介绍被告人章某某等人做卡商,章某某介绍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做卡商,被告人马某甲介绍钱某某做卡商,另外被告人马某甲帮忙开车和取现、无卡存款。该团伙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数百万元。其中查证被告人谢某甲本人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67452元,总的帮助转移资金40万余元;查证被告人章某某本人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96399元,非法获利1.5万余元,总的帮助转移资金17万余元;查证被告人钱某某本人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161800元,非法获利1500元 ;查证被告人黄某某本人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79488元,非法获利1000元;查证被告人马某甲帮助转移资金161800元,非法获利7000余元。其中:

1、2020年2月1日,被害人张某甲网上通过刷单返现方式被诈骗金额人民币11048元,其中被告人谢某甲通过本人华夏银行卡623020**********和招商银行卡621483**********帮忙转移资金10548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2、2020年1月30日至2月1日,被害人苏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20722元,其中被告人谢某甲通过本人华夏银行卡623020**********帮忙转移资金15724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3、2020年1月31日至2月1日,被害人林某甲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9000元,其中被告人谢某甲通过本人华夏银行卡623020**********和建设银行卡 623668**********帮忙转移资金14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4、2020年2月1日,被害人王某甲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2678元,其中被告人谢某甲通过本人招商银行卡621483**********帮忙转移资金518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5、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被害人连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84262元,其中被告人谢某甲通过本人华夏银行卡623020**********、招商银行卡621483**********和民生银行卡622622**********帮忙转移资金22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6、2020年2月19日,被害人邵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2000元,其中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本人浙商银行卡622309**********帮忙转移资金12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7、2020年2月19日至20日,被害人冯某某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49032元,其中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本人浙商银行卡622309**********帮忙转移资金37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8、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金某某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9000元,其中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15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9、2020年2月23日至24日,被害人陈某甲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92000元,其中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20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10、2020年2月19日至23日,被害人尚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53955元,其中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本人浙商银行卡622309**********帮忙转移资金1699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11、2020年2月18日至19日,被害人何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8500元,其中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本人浙商银行卡6223093**********帮忙转移资金4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12、2020年2月24日至27日,被害人陈某乙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78000元,其中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40000元,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15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13、2020年2月25日至26日,被害人尹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22500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15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14、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林某乙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0000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10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15、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顾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68000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30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16、2020年2月25日至26日,被害人闫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48864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16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17、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王某乙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36000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6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18、2020年2月26日至27日,被害人田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41800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5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19、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张某乙在网上通过刷单返现方式被诈骗金额19048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8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20、2020年2月27日,被害人马某乙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31800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浙商银行卡622309**********帮忙转移资金318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21、2020年2月25日至26日,被害人闻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1000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8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22、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林某丙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7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7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23、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陈某丙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73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73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24、2020年4月10日至11日,被害人蔡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0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1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25、2020年3月31日至4月15日,被害人杨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03668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7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26、2020年4月3日至4月10日,被害人张某丙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07188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0**********帮忙转移资金3188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27、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孙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14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帮忙转移资金8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28、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史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金额46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和华夏银行卡623020**********帮忙转移资金46000元,并通过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下一级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谢某甲、章某某、马某甲、钱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谢某甲、章某某、马某甲、钱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谢某甲、章某某、马某甲、钱某某、黄某某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利用本人或他人银行卡帮助诈骗犯罪人转账、取现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周某甲、谢某甲、章某某、马某甲、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谢某甲、章某某、马某甲、钱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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