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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周凯豪,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4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3月、2014年3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4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5年8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病改为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6年5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病改为社区戒毒三年。再因吸毒,于2019年1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0252,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小区**幢**室。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凯豪、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凯豪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吸毒人员周某乙多次委托被告人费某某为其介绍购买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周凯豪在被告人费某某驾驶的浙L****E小轿车上吸食毒品,被告人费某某询问被告人周凯豪是否愿意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周凯豪表示同意。被告人费某某遂驾车载被告人周凯豪一同前往周某乙位于本区鲁家峙瑞和家园小区楼下进行交易。当日13时许,被告人周凯豪在车上将1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乙,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2019年10月20日,周某乙再次委托被告人费某某为其介绍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费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周凯豪愿意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同其商定交易价格,后又驾驶浙L****E小轿车载被告人周凯豪一同前往周某乙家楼下进行交易。当日12时许,被告人周凯豪在车上将1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乙,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2019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费某某驾驶浙L*****小轿车载周某乙至本区鲁家峙海底隧道与被告人周凯豪碰面。周某乙委托被告人周凯豪购买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但因无法购得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周凯豪将600元返还周某乙。当日17时35分,被告人周凯豪又电话联系被告人费某某,询问周某乙是否愿意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乙表示同意,被告人费某某遂转告被告人周凯豪。后被告人周凯豪在本区鲁家峙景海铭园小区西大门对面马路上将1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乙,收取毒资人民币550元。

2019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周凯豪在本区戚家湾附近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8日,被告人费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凯豪、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行车轨迹、微信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凯豪、费某某多次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凯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凯豪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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