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111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郭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均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郭某甲、郭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17日,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于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2月26日间,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楼下,对管某某(男,43岁)进行跟随、看管,其间,多次对管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及到案经过、租车协议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非法拘禁他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8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现均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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