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大道**号,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路**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地天门市**镇**村**组,案发前租住于福建省武夷山市**街**号。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地天门市**镇**村**组**号,案发前租住于福建省武夷山市**街**号。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周某乙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6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周某乙为非法牟利,在广州市白云区共同出资成立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中周某甲任公司老板,管理公司全盘事务,钟某某负责公司“上粉倒粉”(买卖公民微信号)业务,周某乙负责销售、培训业务。该公司通过网上招聘等渠道招募员工后采取高价销售廉价茶叶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该公司在销售茶叶过程中,为更多的获取非法利益,经三人同意,由钟某某负责针对有需求的不特定客户以中间商的形式倒粉(买卖公民微信号)赚取差价,所得的利润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钟某某通过在QQ群、58同城等平台搜索并联系广告商之后,分别以单价8元-11元不等的价格买进,再以高价卖出的方式进行倒粉赚取差价。经调查统计,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周某乙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9902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脑、手机、U盘等物品;2.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临时寄押收押证明及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刘某某、谭某某、万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5.进(倒)粉统计表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周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周某乙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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