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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陈某某诈骗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汉族,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90********,小学四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1********,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路**胡同门牌**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二人经事先共同预谋,由周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施工工地(**工地)10元面额饭票为样本,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八里庙佳艺广告公司花400元钱制作了2000张(票面总额20000.00元)假饭票。

自2019年9月10日起,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使用上述假饭票在**工地杨某某经营的食堂及小卖部内消费,同时还将假饭票出售或送给工友张某某、高某某、黎某某、刘某某、周某乙在杨某某经营的食堂及小卖部内消费,同年9月22日被杨某某发现。经杨某某核对,在其经营的食堂和小卖部内共收到上述人员使用的假饭票1256张,票面总额12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凤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侦查卷三册及其他材料五页、光盘二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6.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周某甲联系电话1332352**** ;陈某某联系电话1863222****。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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