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任荔城区**镇**村聘用干部,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5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任荔城区**镇**村聘用干部兼第七村民小组组长,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5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16日,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时任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聘用干部的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村“九头山”山场的林地共计54.872亩以人民币2072615元转让给壶公山**城隍庙建设使用。具体如下:
1、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与**城隍庙的董事长陈某乙签订《征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负责征地50亩给**城隍庙建设使用。2013年12月底,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后,将**村的林地先后以集体、个人等方式转让给**城隍庙建设使用,并由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负责发放转让款给村民。至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收到**城隍庙林地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910000元,其中以集体方式转让林地的转让款900000元,以个人方式转让林地的转让款1010000元。经鉴定,上述以集体方式非法转让的林地为25.6亩,以个人方式非法转让的林地为26.232亩。
2、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与**城隍庙的董事长陈某乙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一块林地以人民币162615元转让给**城隍庙建设使用。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周某甲非法转让林地的情况下,仍对上述《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加盖下坂村委会公章。经鉴定,上述非法转让的林地为3.04亩。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经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征地协议书、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银行帐户明细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周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森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共计林地54.872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佘少颖
检察官助理:林 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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