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街道**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10日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石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因对石柱县政府强制拆除其父周某乙修建的违法建筑不满,以非法上访为要挟,多次无理向石柱县政府索要巨额拆迁补偿。为了达到不合理诉求,其多次伙同马某某、周某乙,并携带三名未成年子女在重庆、北京多个政府机关等部门非法上访、闹访。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0日8时许,周某甲与马某某共谋将79岁的周某乙背到石柱县政府,以非法闹访方式要挟政府对其拆迁赔偿。马某某花100元雇请冉某某将周某乙背到石柱县政府大门处,垫上铺盖让周某乙睡在门口,引起多人围观,吵闹一个小时后才被劝离。当日14时许,马某某又将周某乙背到石柱县政府门口非法闹访,引起多人围观。
2.2018年5月25日,周某甲与马某某共谋携带三个未成年子女到重庆非法上访。周某甲、马某某携带三个子女,先后到重庆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办等地去上访,在被相关工作人员劝离后,周某甲又与马某某商量,以写大字报拿到解放碑人多的地方去以下跪的方式制造轰动效应,表达非法诉求。马某某让冉某某帮忙一起写好大字报,然后带着两个女儿到解放碑商业街去下跪、哭诉、出示状纸,引起多人围观,扰乱公共秩序。后被渝中区大阳沟派出所民警带离了现场。
3. 2019年1月10日、11日、14日,周某甲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训诫3次。
4. 2019年1月18日,周某甲酒后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躺卧、冲击大门、拦截车辆等过激方式表达非法诉求,扰乱公共秩序。
5.2019年1月21日,周某甲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训诫。
6.2019年10月24日,周某甲、马某某到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非法上访,在被重庆市驻京办工作人员劝离过程中拖拽、脚踹工作人员。周某甲用头撞公安局伸缩门,把头皮撞破出血;马某某哭叫吼闹,用头撞大门柱子,二人均使用自伤自残的过激方式表达非法诉求,非法闹访、缠访数小时,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7.2019年12月11日,周某甲在北京市中南海进行非法上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训诫。
8.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11日,马某某连续多日多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上访活动,共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训诫28次。2019年1月4日其被工作人员强制带回石柱的过程中,在大巴车上哭闹,打砸耍横,在大巴车行至河北省一个服务区休息的时候将右侧车窗砸碎。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1603.4元。
9.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月22日,周某乙随马某某、周某甲多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上访活动,共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训诫21次。
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8日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巴车车窗(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书、横幅内容照相、横幅围观人员截图、扰乱公共场所截图、情况说明、接访记录、训诫书、汽车挡风玻璃发票、维稳开支名细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房屋违法性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王某某、周某乙、李某某、秦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价认﹝2019﹞20号玻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人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多次在重点、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周某甲、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在非法上访、闹访过程中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兴平
检察官助理 李 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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