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776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乡**村**组**号。
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乡**村**组。2013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周某丙,小名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乡**村**组。
上述三被告人于2020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会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周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依法告知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三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骑摩托车窜至会理县**镇**村**组,采用翻墙、撬窗的方式进入刘某某家,高某某负责遮住客厅监控摄像头,周某甲负责找东西,将刘某某家卧室内的250元现金、玉手镯一个及儿童银手镯、吊坠项链等物品盗走。
2、2020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周某丙驾驶周某甲的轿车窜至德昌县**镇**村**组,由高某某放哨,周某丙开车接应,周某甲进入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放在卧室衣服包里的200元现金盗走,之后周某甲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兰某某家,将兰某某放于卧室床头柜的300元现金盗走,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分赃后赃款被三人挥霍。
3、2020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驾驶周某甲的轿车,窜至会理县**镇**村**组,由高某某放哨,周某甲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熊某某家卧室,将熊某某放于床铺下面1300元现金及一把价值300元的藏刀盗走,高某某分得300元赃款。案发后高某某家属代其赔偿失主750元,取得失主熊某某谅解。
4、2020年7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周某丙驾车窜至会理县**镇**村**组黄某某家,由高某某放哨,周某丙帮助周某甲翻墙入室实施盗窃。周某甲进入黄某某家后,将黄某某卧室内的1530元现金、一把价值1380元的武士刀、一根价值2113元的黄金项链、一根价值2552的黄金项链、价值20元的银饰品、一个价值300元的蛇纹玉手镯、两个价值100元的岫玉手镯、一个价值15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人工合成手镯、一对耳花、一对铜戒指、一个铜手镯、5颗石头、水晶首饰、珠串等物盗走。得手后三人坐车离开,盗得物品现金、三人分赃。案发后高某某、周某丙家属代其赔偿失主损失,取得失主黄某某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周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2.失主刘某某、熊某某、黄某某、兰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现金及财物,其中周某甲、高某某参与盗窃作案4次,盗窃金额10495元,周某丙参与盗窃作案2次,盗窃金额8645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在盗窃作案中系主犯,高某某、周某丙系从犯,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周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高某某和周某丙家属代其赔偿部分失主的损失,取得失主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友琼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周某丙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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