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高某某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住东营市东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聚众斗殴嫌疑,2019年11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分场,住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农民。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故意伤害嫌疑,2019年11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居住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聚众斗殴嫌疑,2020年6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7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饶县**路**号*号院,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室,农民。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因聚众斗殴嫌疑,2019年11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住广饶县*8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聚众斗殴嫌疑,2019年11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住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18年9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故意伤害嫌疑,2019年11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住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寻衅滋事嫌疑,2019年11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乳名:**,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油棉加工厂,住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非法拘禁嫌疑,2020年4月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丁,又名周**,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住东营市东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寻衅滋事嫌疑,2020年7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和8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2年12月16日下午,在东营**集团**气站,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在逃)的货车司机因停车占位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周某甲前去帮忙,周某甲又纠集被告人周某乙、缪某某、姚某某(在逃)、周某丙等人来到齐润集团门口。之后王某某组织王某乙、王某丙、黄某(均在逃)等十余人也来到齐润集团门口,随后双方各十余人手持木棍、砍刀发生械斗,械斗过程中致王某某、黄某、姚某某三人受伤。经鉴定,王某某、黄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王某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视频光盘等。

二、寻衅滋事罪

(一)2012年9月18日,因山东**公司职工李某甲给其儿子打电话时错打给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丙在**公司门口对李某甲实施殴打,并对前来劝架的   **公司职工李某乙、石某某(均为聋哑人)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饶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材料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二)因张某乙和刘某欠周某甲、高某某的借款未能归还,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丙、张某某、周某丁、缪某某等人多次到**区*8镇**盐业公司张某乙、刘某经营的盐场,采用殴打、辱骂、恐吓、堵路、锁门等方式,殴打张某乙、刘某,阻止盐场工人工作,破坏盐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秩序,情节恶劣。期间在周某某家中,高某某对张元吉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借据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张某某、周某丙、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三)2015年4月6日,因张某甲借款未还,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张某某、缪某某在**区**镇**盐业公司对张某乙实施殴打,逼迫张某乙写下欠张某某五万元的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四)2015年9月10日下午,因沈某某借周某甲的款未还,被告人周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缪某某、高某某等人将沈某某从东营齐鲁五金建材城强行带至广饶县**水库边一板房内、**派出所门口处索债,期间周某甲、张某某、缪某某对沈某某实施殴打,致沈某某耳膜穿孔。在**派出所门口,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高某某强行扣留沈某某的鲁******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复印件、接警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李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三、非法拘禁罪

2010年的一天,为追要借款,被告人周某甲纠集他人将孙某甲、缪乙、孙某乙拘禁在广饶县**酒店达30余小时,期间周某甲等人对孙某甲、缪乙、孙某乙进行殴打、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丙、缪某丙的证言;2、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缪乙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四、故意伤害罪

(一)2015年7月11日,因刘某借高某某的款未还,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在**水库附近一板房内对刘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二)2009年6月15日晚,因姚某某与自己的妻子徐某某偷情,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居住的**商业街**手机店内用链子锁将姚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姚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五、职务侵占罪

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鲁******别克商务车过户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在离职后自己仍然使用该车,虽经集团领导多次催要拒不归还。经鉴定,该车过户时价值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车辆购置发票、证明、交接表、车辆注销转移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丁某乙、王某、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周某丙、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为报私仇而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某、周某乙、缪某某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张某某、周某丁、周某丙、缪某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缪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至。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高某某、刘某某、周某丁、周某乙、缪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丁**现居住于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丙现居住于东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