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住雨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4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住雨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在参与雨城区房屋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虚构其子周某乙与王某某已结婚以及王某某已怀孕的事实,利用伪造的结婚证、怀孕B超单,骗取拆迁安置各项费用共计311660.65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退缴全部涉案款。
2019年4月7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数额巨大的拆迁安置费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