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贵阳市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经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后邀约李某某、周某乙、王某某等人到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息烽县永靖镇交通路41号的家中,组织上述人员通过打纸牌“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达8万余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8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艳
检察官助理 李滔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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