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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4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港镇**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湘J**”小型普通客车,自汉寿县沧港镇向新兴方向,行驶至沧港镇****组路段时,因周某甲驾车未按照交通标线指示右侧通行,导致“湘J**”小型普通客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虚线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伍**所驾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伍**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汉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赔偿死者近亲属损失合计人民币6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及被告人周某甲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谢**、伍**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所作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汉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汉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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