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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镇**路**号,家住甘肃省临泽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GF****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12线2772KM+89M处 (临泽县新华镇西街村路段)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陈某甲骑行的“新思路”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调解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家属各项损失37.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张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临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户籍注销证明,临泽县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甘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领款单,证人陈某乙、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会明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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