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8********,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街**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云******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元勐线由墨江往江城方向行驶。13时4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元勐线K387+200m处时,所驾车辆与对向由周某乙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乘车人段某某当场死亡,周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乙、段某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受害人陈述;5.司法鉴定结论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墨江县**镇**街**组**号,联系电话:1398796****;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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