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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21时3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沿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明县**镇**村**处,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2月17日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52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告人周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周某乙等证言;6.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庆祝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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