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城镇居民,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监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8时8分,犯罪嫌疑人周某甲驾驶贵A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阳市往武胜县方向行驶。同日16时52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镇**村**组张某某房屋外路段时,与道路前方同向步行的周某乙相撞,造成周某乙受伤经送南充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10月18日死亡和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6日,武胜县公安局认定周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甲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另查明,(1)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3)认罪认罚;(4)系初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润民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06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