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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51963********,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承载其妻子被害人蒋某某途经汕头市潮阳区**镇**村乡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乡道上临时搭建的铁架,造成蒋某某从车上摔倒在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周某甲驾车时其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周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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