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浙江省江山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浙HH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江山市老水张线至清湖九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12时53分许,行驶至老水张线至清湖九村1KM+100M清湖街道清湖岭头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周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乙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并在现场配合民警调查。2020年1月21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酒精测试单及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等;

2.证人蔡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晓红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江山市**街道**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