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潜江市**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1月1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鄂N9****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潜江市**镇**村往熊口农场**分场方向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遇行人周某乙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周某甲疏于对前方路面情况的观察,所驾车左侧前部将周某乙撞倒,造成周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甲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在事故现场向警察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补偿给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5300元整,被害人亲属对周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火化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的陈述;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 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玉琼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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