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号**室,务工人员。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4时26分许,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榆中县**镇**村村口路段时,与道路北侧路边站立的行人周某乙发生碰撞,致周某乙受伤,车辆受损。周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23分许死亡。经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事故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泽臣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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