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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22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2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朋友季某某的陕AN1****小型轿车沿苍南县**镇***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日4时28分许,途经苍南县**镇**街与***路交叉路口处与洪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制动性能差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驾车逃离案发现场。当日民警到现场走访调查时,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向民警投案。2020年4月27日,苍南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甲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洪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15日该案刑事立案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但周某甲已支付洪某甲医药费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测试表、通话记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洪某乙、郭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 《认罪认罚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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