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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80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半岛**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渝D8****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周某乙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都和广场工商银行路段时,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周某甲及周某乙受伤、车辆及道路中央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某甲遂求助路人拨打电话报警施救。民警赶到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后,发现周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73mg/100ml,随即让医务人员提取周某甲的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巴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甲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甲驾驶证及摩托车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截图、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民事调解书、病历、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现场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其主动报案对被害人施救,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半岛**栋**-**。联系电话:1573607****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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