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4********,壮族,初中文化,职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桂G****9小型轿车沿S210线由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甘秦村方向往小平阳镇小平阳街方向行驶,当晚21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222km+150m处时,碰撞对前方步行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8日12时许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乙(另案处理)立刻赶往现场,因周某甲未取得出租车营运资格证,害怕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其父子商量后决定由周某乙顶替周某甲来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周某乙到达现场后,主动向交警工作人员提供伪证,称是其驾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9年7月24日制作第45134412019000002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乙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后周某乙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41337.37元,并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都是以周某乙作为嫌疑人制作法律文书。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获悉周某甲存在交通肇事逃逸、周某乙存在顶包及骗保的行为,2020年6月22日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琼英
2020年7月24日
附项: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和随案光碟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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