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2********,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湘U****乐剑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其堂兄周某乙从凤凰县**镇**村**组往**镇***村行驶,当行车至**组路段一转弯处时,因周某甲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车辆翻至道路南侧的悬崖,造成被害人周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甲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达到现场后,周某甲随救护车一起前往凤凰县***医院。到达医院后,周某甲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周某乙于同日死亡。
2019年4月17日,经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甲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户籍资料、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5、其他证据: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动报警并在医院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赔礼道歉,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凤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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