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97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5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退休人员,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3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持C1驾照驾驶湘D4****皮卡车,自衡山县出发,沿S314省道驶往娄底市娄星区。当晚19时许,周某甲驾车途经双峰县沙塘乡石峰村地段时,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左某甲,造成左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驾车逃逸。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3月30日,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甲。
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诊断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证人王某某、左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俊
代检察员:颜霂
2018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608****;
2.随案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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