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吸毒人员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广元市利州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自己居住的家中,由吸毒人员周某乙出资,周某甲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四人在被告人周某甲居住的房间内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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