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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人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广元市利州区**镇******单元****号。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吸毒人员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广元市利州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自己居住的家中,由吸毒人员周某乙出资,周某甲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四人在被告人周某甲居住的房间内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入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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