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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内江市**县**镇**寺*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向王某甲(另案处理)购买各种虚假的证件,其中包括身份证3张(贺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高等院校毕业证3张(罗某某,**学院毕业证1张;欧某某,****大学毕业证1张;胡某某,安徽省****职业学院毕业证1张)、居住证1张(刘某某,江苏省居住证)、结婚证1张(周某乙)。

被告人周某甲以身份证30元/张、高等院校毕业证70元/张、居住证70元/张、结婚证50元/张的价格向王某甲购买上述假证,再以几十元至百余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假身份证等;

2. 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

3. 证人王某甲、贺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学历证而贩卖,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甲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20年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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