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乡**村**组**号。2018年2月27日因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申请贷款及信用卡办理,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经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2日至5月22日、自2019年7月5日至8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7日、2019年9月6日至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在广东省梅州市一宾馆房间拾得嘉禾县**镇人周某乙的身份证。2016年,被告人周某甲使用自己的照片、冒用周某乙的身份证信息,联系办假证的人(身份不详)伪造了身份证、驾驶证。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在嘉禾县嘉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奇瑞牌小轿车并与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购车贷款合同。
另,周某甲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多次向不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均因面部识别不通过而未获得审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贷款抵押合同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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