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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5324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24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云F****号二轮摩托车,行经易门县龙泉街道菌乡大道与迎春路红绿灯路口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停车等待信号灯的过程中,摩托车尾部被后方同向由马某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周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易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25.99mg /100ml。

2020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易门县人民医院就医时经家属报警后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马某某、武某某、吴某某、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秉贵

检察官助理:普雯莉

2020年121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52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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