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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安义,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义******,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朋友在三明市梅列区**广场**号门酒吧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附载周某丙沿新市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梅列区新市北路与东乾三路交叉路口时,撞到路口安全岛上的石墩,致车辆、石墩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下车与周某丙交换位置,由周某丙继续将车辆驾驶数米后停下。在现场附近执行出警任务的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民警见状向指挥中心报告,并控制住被告人周某甲直至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5.22mg/100ml。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地**幢**号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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