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59********,汉族,高中文化,周宁县**办退休职工,住周宁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报废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周宁县兴业街一小卖部出发,沿兴业街、环城路往北门路方向行驶,途经县教育局门口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制作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424号鉴定意见书。
4、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5、现场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才
检察官助理林毅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周宁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80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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