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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6********,汉族,研究生学历,群众,**,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3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牌号为皖F*****灰色东风牌普通客车,沿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溪路交警一大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7 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丙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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