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81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铜陵市郊区**镇**村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4时4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车行驶至铜陵市郊区周潭镇外环路口时被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5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对该结果有异议。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记录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慧
检察官助理:江 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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