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2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湘DN****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563号之三十六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告人周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1217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1307****、1820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