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六日, 2019年10月21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08月3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通许县城关镇刑岗村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刑岗村后街中段时与相对方向周某乙驾驶的豫B*****号轿车相撞,两车损坏,周某乙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周某甲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周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经认定,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二磊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