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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76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桥头镇新周塘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吴山西路路口处时,与被害人莫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某外伤致骨盆2处以上骨折,此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检测,被告人周某甲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33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莫某某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病历资料、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慧敏

检察官助理:邹超玲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0662****)。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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