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0********,黎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园**队**号,现住原籍。2020年1月25日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无证醉酒驾驶粤TJ****小型普通客车,自陵水县提蒙乡方向往陵水县椰林镇方向行驶,途经陵大线5KM+400M处时,碰撞到行人庄某某,造成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周某甲驾车离开现场。2020年1月24日22时许,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周某甲到陵水县公安局陵城派出所投案。经鉴定: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庄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周某乙、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各1份;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书 记 员:李怀飘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陵水县**乡**村委会**园**队**号,联系电话:1831873****;
2.案卷2册,检察内卷1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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